碳市場如何運作?
碳稅是對生產商品和服務,所需的碳排放徵收的稅。碳稅目的在使碳排放的「隱藏」社會成本可見,否則只能以間接方式感受到,例如更惡劣的天氣事件。透過這種方式,它們目的在減少二氧化碳(CO2),透過提高燃燒時排放的化石燃料的價格來排放。這既減少了對產生高排放的商品和服務的需求,又鼓勵降低它們的碳密集度。在最簡單的形式中,碳稅僅涵蓋 CO2 排放;但是,它也可以涵蓋其他溫室氣體,例如甲烷或一氧化二氮,方法是根據其 CO2 等效全球變暖潛力對此類排放徵稅。當碳氫燃料如煤、石油或天然氣燃燒後,其大部分或全部碳轉化為 CO2。溫室氣體排放導致氣候變化,損害環境和人類健康。這種負外部性可以透過在產品週期的任何時候,對碳含量徵稅來減少。因此,碳稅是一種庇古稅。
研究顯示,碳稅有效地減少了排放。許多經濟學家認為,碳稅是應對氣候變化最有效(成本最低)的方式。77 個國家和 100 多個城市已承諾到 2050 年實現淨零排放。截至 2019 年,碳稅已經實施或計劃為了在 25 個國家實施,而 46 個國家通過碳稅或排放交易計劃,對碳制訂某種形式的價格。
就其本身而言,碳稅通常是累退的,因為與高收入家庭相比,低收入家庭傾向於將更大比例的收入,用於排放量大的商品和服務,如交通運輸。為了使他們更加進步,政策制訂者可以嘗試透過降低所得稅,或提供回扣,將碳稅產生的收入,重新分配給低收入群體,然後作為氣候變化政治的一部分,可以參考整體政策倡議做為碳費和紅利,而不是稅收。
背景
二氧化碳是人類活動排放的幾種吸熱溫室氣體(其他包括甲烷和水蒸氣)之一。科學共識是,人為溫室氣體排放是全球變暖的主要原因,並且二氧化碳是人為溫室氣體中最重要的。在全球範圍內,人類活動每年產生 270 億噸二氧化碳。CO2 在大氣中的物理效應可以通過地球-大氣系統能量平衡的變化來衡量 —— CO2 輻射強迫。
David Gordon Wilson 於 1973 年首次提出碳稅。一系列條約和其他協議將注意力集中在氣候變化上。在 2015 年的《巴黎協定》中,各國承諾在接下來的幾十年中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不同的溫室氣體具有不同的物理特性:全球變暖潛能值,是國際公認的其他溫室氣體的當量尺度,以噸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
經濟理論
碳稅是污染稅的一種形式。與明確限製或禁止每個污染者排放的經典命令和控制法規不同, 碳稅目的在讓市場力量確定減少污染的最有效方式。碳稅是一種間接稅 —— 對交易徵收的稅 —— 與對收入徵稅的直接稅相反。碳稅是價格工具,因為它們設定了價格而不是排放限制。除了為節能創造激勵措施外,碳稅還增加了風能、太陽能和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在更具競爭力的基礎上。
在經濟學理論中,污染被認為是一種負外部性,對不直接參與交易的第三方產生負面影響,是一種市場失靈。為瞭解決這個問題,經濟學家 Arthur Pigou 提議對商品(在這種情況下是碳氫化合物燃料)徵稅,這是外部性的來源(CO2),從而準確地反映商品對社會的成本,從而將生產成本內部化。對負外部性徵稅稱為庇古稅,它應該等於成本。
在庇古的框架內,所涉及的變化是微不足道的,並且假設外部性的大小足夠小,不會扭曲經濟。據稱氣候變化會導致災難性(非邊際)變化。「非邊際」是指影響可能顯著降低收入和福利的增長率。應該用於減緩氣候變化的資源數量是有爭議的。目的在減少碳排放的政策可能會產生非邊際影響,但被斷言不會是災難性的。
碳稅的兩種常見經濟替代方案,是可交易的許可證/信貸和補貼。
碳洩漏
當一個國家/領域的排放監管,將這些排放推向監管較少的其他地方時,就會發生碳洩漏。洩漏效應既可以是負面的(即增加減少總排放的有效性)也可以是正面的(降低減少總排放的有效性)。理想的負洩漏可以稱為「溢出」。
根據一項研究,需要根據長期影響來判斷短期洩漏影響。 例如,僅在發達國家徵收碳稅的政策,可能會將排放量洩漏到發展中國家。然而,由於發達國家對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的需求減少,價格下降,可能會出現理想的負洩漏。這可以讓發展中國家用石油或天然氣代替煤炭,從而降低排放。然而,從長遠來看,如果減少污染的技術被推遲,這種替代可能沒有長期利益。
鑑於 2030 年能源和氣候框架,以及對歐盟第三份碳洩漏清單的審查,碳洩漏是氣候政策的核心。
邊境調整、關稅和禁令
已經提出了一些政策來解決對引入碳稅的國家與未引入碳稅的國家所遭受的競爭損失的擔憂。提出了邊境稅調整、關稅和貿易禁令,以鼓勵各國引入碳稅。
邊境稅調整補償了,從沒有碳價格的國家進口造成的排放。另一種選擇是對這些國家實施貿易禁令或關稅。這種做法在世界貿易組織可能是不可接受的。那裡的判例法沒有對氣候相關稅收做出具體裁決。已經討論了邊境稅收調整的行政方面。
其他類型的稅收
兩項相關稅種是排放稅和能源稅。對溫室氣體排放徵收排放稅,要求個體排放者為每噸溫室氣體支付費用、收費或稅款,而能源稅則適用於燃料本身。
在減緩氣候變化方面,碳稅並不是排放稅的完美替代品。例如,碳稅鼓勵減少燃料使用,但不鼓勵減排,例如碳捕獲和儲存。
無論排放量如何,能源稅都會提高能源價格。從價能源稅是根據燃料的能量含量或能源產品的價值徵收的,這可能與排放的溫室氣體量及其各自的全球變暖潛勢一致,也可能不一致。研究表明,要減少一定量的排放,從價能源稅將比碳稅更昂貴。然而,雖然溫室氣體排放是一種外部性,但使用能源服務可能會導致其他負面的外部性,例如碳稅未涵蓋的空氣污染(如氨或細顆粒物))。因此,聯合碳能源稅可能比單獨徵收碳稅更能減少空氣污染。
這些稅收中的任何一種,都可以與退稅相結合,將稅收徵收的資金返還給符合條件的各方,對排放量大的企業徵稅並補貼排放較少的企業。
隱含碳與建築
隱含碳排放或前期碳排放 (UCE) ,是創建和維護構成建築物的材料的結果。截至 2018 年,「隱含碳佔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的 11%,佔全球建築行業排放量的 28% …… 從現在到 2050 年,隱含碳將佔新建築總排放量的近一半。」
Webb Yates Engineers 的聯合創始人史蒂夫韋伯建議,「高碳框架應該像香煙一樣徵稅」,以建立一個有利於木材、石頭和其他零碳建築設計技術的假設。
其他減少策略
設計
碳稅的設計涉及兩個主要因素:稅收水平和收入的使用。前者基於碳的社會成本(SCC),試圖計算碳污染外部性的數位成本。確切的數位是環境和政策界爭論的主題。較高的 SCC 對應於對碳污染,對社會造成的成本的較高評估。史丹佛大學的科學家估計,碳的社會成本高達每噸 200 美元。更保守的估計,將成本固定在 50 美元左右。
收入的使用,是碳稅提案中另一個爭論的主題。政府可以使用收入來增加可自由支配的支出,或解決赤字問題。然而,由於與此類稅收相關的能源成本增加,此類提議通常存在倒退的風險,並在公眾中引發強烈反對。為了避免這種情況並增加碳稅的普及,政府可以使碳稅收入中性。這可以透過減少與碳稅水準成比例的所得稅來實現,或者透過將碳稅收入,做為紅利返還給公民。
影響
研究顯示,碳稅有效地減少了溫室氣體排放。大多數經濟學家斷言,碳稅是遏制氣候變化,最有效和最有效的方式,對經濟的不利影響最小。
碳稅可以提高電價。
一項研究發現,瑞典的碳稅成功地將交通運輸中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減少了 11%。2015 年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的一項研究發現,稅收減少了 5-15% 的溫室氣體排放,而總體經濟影響可以忽略不計。2017 年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的一項研究發現,整個行業都受益於稅收和「就業人數每年增長 0.74% 的小幅但統計上顯著」,但碳密集型和貿易敏感型行業受到了不利影響。2020 年對富裕民主國家碳稅的研究顯示,碳稅並未限制經濟成長。
許多研究發現,在社會福利和稅收抵免增加的情況下,碳稅對貧困家庭的打擊比對富裕家庭的打擊更大。Gilbert E. Metcalf 認為碳稅在美國將是累退的。
各國實施
能源稅和碳稅均已實施,以響應《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的承諾。在大多數情況下,稅收與豁免相結合。
世界各地的排放交易和碳稅(2021) 實施或計劃徵收碳稅 碳排放交易已實施或計劃進行 正在考慮的碳排放交易或碳稅 |
南非
南非財政部長 Pravin Gordhan 於 2010 年首次宣佈徵收碳稅,該稅將於 2015 年開始。經過多次拖延,該稅最終於 2019 年通過,並將於 2022 年生效。稅收定為 120 蘭特( 8.31 美元)每噸 CO2 當量,扣除稅收優惠後的有效稅率為 R6-48(0.42 - 3.32 美元)。
辛巴威
儘管辛巴威政府稱之為「碳稅」的稅收存在,但它只對某些進口燃料徵稅,更類似於關稅或燃料稅。
中國
中國財政部最初於 2010 年提出碳稅,於 2012 年或 2013 年生效。該稅從未通過;2021 年 2 月,政府改為設立碳交易計劃。
印尼
第 7/2021 號法律第 13 條規定了碳稅規定,其中將對產生對環境產生負面影響的碳排放的實體徵收碳稅。根據第 7/2021 號法律,徵收碳稅將通過關注兩個具體方案來實施,即碳稅方案(總量控制和稅收)和碳交易方案(總量控制和貿易)。
在碳交易計劃中,排放量超過上限的個人或公司(「實體」)需要從其他排放量低於上限的實體購買排放許可證書(「Sertifikat Izin Emisi」/SIE)。
此外,實體還可以購買減排證書(「Sertifikat Penurunan Emisi」/SPE)。但是,如果實體無法為由此產生的排放量全額購買 SIE 或 SPE,則在產生超過上限的剩餘排放量的實體,將被徵收碳稅的情況下,將適用上限和稅收計劃。
印度
印度不直接對碳排放徵稅,但自 2010 年以來,該國對國內生產和進口的煤炭徵稅,煤炭為其一半以上的發電量提供動力。最初設定為每噸煤 50 盧比(63 美分),2014 年提高到 100 盧比,2015 年提高到 200 盧比。截至 2020 年,煤炭稅為每噸400盧比(5.00 美元)公噸。
日本
儘管日本不直接對碳排放徵稅,自 2012 年以來,該國對石油、煤炭和天然氣在燃燒時,排放的每標稱噸碳徵收 289 日元(2.65 美元)的「減緩氣候變化稅」。 此外,東京自 2010 年以來建立了本地碳排放交易系統,其中碳許可證的價值約為 50 美元。
2009 年 12 月,九個行業團體在 COP-15 哥本哈根氣候會議開幕當天反對徵收碳稅,指出「日本不應考慮徵收碳稅,因為它會損害已經是世界上最節能的經濟體之一。」行業組別代表石油、水泥、造紙、化工、天然氣、電力、汽車製造和電子以及資訊技術部門。
新加坡
2017 年 2 月 20 日,新加坡提議徵收碳稅。該提案經過改進,以每噸溫室氣體排放 5 新元(3.67 美元)對大型排放者徵稅。碳訂價法案於 2018 年 3 月 20 日通過,並於 2019 年 1 月 1 日生效。
新加坡 2022 年預算建議,將碳稅提高到 2024 年的 25 新元( 18.33 美元)、2026 年的 45 新元(32.99 美元)和 50 新元(36.65 美元)至 80 新元( 58.64 美元) 2030。
台灣
台灣目前沒有任何形式的碳稅。2009 年,受政府委託就國家稅收改革計劃提供建議的中華經濟研究所(CIER) 建議對每噸石油徵收 2,000 新台幣( 61.8 美元,37.6 英鎊)。CO2 排放。因此,財政部副部長張盛浩宣佈了一項從 2011 年開始徵收碳稅的計劃,收入將用於資助低收入家庭和公共交通。然而,當時行政院長吳敦義反對實施這項稅收,認為這會在當時持永續的經濟衰退中增加公眾的痛苦,稅收從未實施。
澳洲
主條目: 澳洲的碳訂價
2012 年 7 月 1 日,澳洲聯邦政府對主要工業排放者和政府機構(如理事會)消耗的選定化石燃料制訂了每噸 23 澳元(16.45 美元)的碳價。為了抵 消稅收,政府降低了所得稅(通過提高免稅門檻)並略微增加了養老金和福利金,同時對一些受影響的行業進行了補償。2014 年 7 月 17 日,澳洲國立大學的一份報告估計,澳洲的計劃已將碳排放量減少了 1700 萬噸。稅收顯著有助於減少電力部門的污染。
2014 年 7 月 17 日,雅培政府透過參議院通過廢除立法,澳洲成為第一個廢除碳稅的國家。取而代之的是政府設立了減排基金。
紐西蘭
另見: 農業排放研究稅
紐西蘭沒有碳稅。相反,該國通過2008 年氣候變化應對(排放交易)修正案頒布的紐西蘭排放交易計劃對碳進行訂價。
2005 年,第五屆工黨政府提議徵收每噸 CO2 當量 15 紐西蘭元( 2021 年通貨膨脹調整後為 14.47 美元)的碳稅,以履行《京都議定書》規定的義務。該稅計劃於 2007 年 4 月生效,並適用於大多數經濟部門,如果採用最佳實踐標準,農業產生的甲烷排放將得到豁免,碳密集型企業也可享受特殊豁免。2005 年大選後,一些小黨支持第五屆工黨政府(紐西蘭優先黨) 和聯合未來)反對擬議的稅收,並於 2005 年 12 月被放棄。
歐洲聯盟
在歐洲,許多國家徵收能源稅或部分基於碳含量的能源稅。其中包括丹麥、芬蘭、德國、愛爾蘭、義大利、荷蘭、挪威、斯洛維尼亞、瑞典、瑞士和英國。這些國家中沒有一個能夠對所有領域的燃料徵收統一的碳稅。
在 1990 年代,歐盟提出了碳/能源稅,但由於工業遊說而失敗。2010 年,歐盟委員會考慮對根據歐盟溫室氣體排放交易計劃(EU ETS) 購買的污染許可證實施泛歐最低稅,其中提議的新稅將根據碳含量計算。每噸 CO2 的建議費率為 4 至 30 歐元。
丹麥
截至 2002 年,自 1996 年以來的標準碳稅稅率為 100 克朗。每噸 CO2 折合約 13 歐元或18 美元。費率在 402 克朗之間變化。每噸石油至 5.6 克朗。每噸天然氣和不可燃可再生能源為 0。電費為 1164 克朗。每噸或 10 øre 每千瓦時,相當於每千瓦時 0.013 歐元或 0.017 美元。該稅適用於所有能源用戶。工業公司可以根據能源使用的過程,以及公司是否簽訂自願協議來應用能源效率措施而徵收不同的稅。
1992 年,丹麥頒布了碳稅,收取大約14 美元用於商務和家庭每噸 CO2 7 美元。然而,丹麥為節能改造提供退稅。籌集的大部分資金,將用於替代能源的研究。
2022 年,丹麥批准了一項碳稅,到 2030 年,對屬於歐盟排放交易系統 (ETS) 的公司的碳稅將達到每噸二氧化碳 159 美元。這是歐洲最高的碳稅。
芬蘭
芬蘭是 1990 年代第一個引入 CO2 稅的國家,最初對特定燃料或行業給予豁免。能源稅曾多次改變。這些變化與北歐電力市場的開放有關。其他北歐國家豁免了能源密集型產業,芬蘭產業因此感到處於不利地位。芬蘭對進口電力徵收邊境稅,但這被發現不符合歐盟單一市場立法。然後對碳稅進行了修改,以部分排除能源密集型公司。這具有增加減少 CO2 排放的成本的效果。
Vourc'h 和 Jimenez 建議,謹慎看待基於競爭損失的論點。例如,他們建議碳稅收入可用於減少勞動稅,這將有利於非能源密集型產業。
法國
2009 年,法國詳細制訂了一項碳稅,對家庭和企業的石油、天然氣和煤炭消費徵稅,該稅原定於 2010 年 1 月 1 日生效。該稅將影響家庭和企業,這將提高成本一升無鉛燃料約 4 歐分(每加侖 25 美分)。碳稅的總收入估計每年在 3-45 億歐元之間,其中 55% 來自家庭,45% 來自企業。該稅不適用於電力,在法國,電力主要來自核能。
2009 年 12 月 30 日,該法案被法國憲法委員會否決,稱其包含太多例外。在這些例外情況中,某些行業被排除在外,這些行業會使稅收不平等和低效。其中包括對農業、漁業、卡車運輸和農業的豁免。法國總統尼古拉·薩科齊雖然發誓要「領導拯救人類免受全球變暖的鬥爭」,但在大規模社會抗議導致罷工後被迫退縮。在繼續之前,他希望得到歐盟其他國家的支持。
2014 年開始徵收碳稅。讓-馬克·艾羅總理於 2013 年 9 月 21 日宣佈了新的氣候能源貢獻 (CEC)。2014 年的稅率為 7 歐元/噸 CO2,2015年為 14.50 歐元,2016 年將增至 22 歐元。截至 2018 年,碳稅為 44.60 歐元/噸。並且每年都會增加,2020 年達到 65.40 歐元/噸,2022 年達到 86.20 歐元/噸。
在「 Gilets Jaunes 」(黃色背心)抗議汽油價格上漲數週後,法國總統伊曼紐爾·馬克龍於 2018 年 12 月 4 日宣佈,2019 年將不會按計劃增加稅收。
德國
德國於 1999 年通過了生態稅改革。此後,該法於 2000 年和 2003 年進行了修訂。該法增加了燃料稅和化石燃料稅,為能源稅奠定了基礎。2019 年 12 月,德國政府同意對石油和天然氣公司徵收每噸 CO2 25 歐元的碳稅。該法律將於 2021 年 1 月生效。到 2025 年,稅收將增加到每噸 55 歐元。
荷蘭
荷蘭於 1990 年開始徵收碳稅。然而,在 1992 年,它被稱為燃料環境稅的 50/50 碳/能源稅取代。稅收部分根據碳含量評估,部分根據能源含量評估。該收費被轉化為稅收,並成為一般稅收收入的一部分。對所有碳氫燃料徵收一般燃料稅。用作原材料的燃料不徵稅。
1996 年,實施了另一種 50/50 的碳/能源稅 —— 能源監管稅。環境稅和監管稅分別為每噸 CO2 5.16 荷蘭盾或 NLG(約 3.13 美元)或每噸 CO2 和 27.00 NLG(約 16.40 美元)。根據一般燃料稅,電力不徵稅,但用於發電的燃料應徵稅。能源密集型產業最初受益於該稅項下的優惠稅率,但該優惠於 1997 年 1 月取消。自 1997 年以來,核電已按照一般燃料稅按每克鈾 31.95 荷蘭盾 - 235.38。
2007 年,荷蘭推出了一項廢物基金,該基金由基於碳的包裝稅提供資金。該稅既用於資助政府支出,也用於資助活動,以幫助實現到 2012 年回收 65% 的舊包裝的目標。Nedvang 組織(Nederland van afval naar grondstof 或荷蘭從廢物到價值)成立 2005 年。它支持包裝商品的生產商和進口商。該法令於 2005 年簽署,規定包裝商品的生產商和進口商負責收集和回收相關廢物,並且至少 65% 的廢棄物必須被回收。生產商和進口商可以選擇單獨實現目標,也可以加入像 Nedvang 這樣的組織。
基礎設施和環境部發現基於碳的包裝稅無效。它因此被廢除。現在,包裝生產商責任活動的資金來源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
挪威
挪威於 1991 年對燃料徵收 CO2 稅。該稅的起始稅率為每噸汽油 CO2 51美元,平均稅為每噸 21 美元。該稅適用於北海開採活動中使用的柴油、礦物油、石油和天然氣。國際能源署(IEA) 於 2001 年指出,「自 1991 年以來,除燃料消費稅外,還徵收二氧化碳稅」。它是經合組織中最高的比率之一。適用於海上石油和天然氣生產。IEA 估計 2004 年稅收產生的收入為 78.08 億挪威克朗(約 2010 年為 13 億美元)。
根據 IEA 的 2005 年回顧,挪威的 CO2 稅是其最重要的氣候政策工具,涵蓋了挪威約 64% 的 CO2 排放和 52% 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一些工業部門被豁免以保持其競爭地位。1990 年代的各種研究,以及挪威統計局的經濟分析估計,與(未徵稅的)一切照舊相比,挪威的排放量減少了 2.5-11%。然而,截至 2008 年,挪威的人均排放量仍成長了 15%。
為了更大幅度地減少 CO2 排放,挪威於 2005 年實施了一項排放交易計劃,並於 2008 年加入了歐盟排放交易計劃(EU ETS)。截至 2013 年,大約 55% 的 CO2 挪威的排放量被徵稅,豁免排放量包含在歐盟排放交易體系中。某些 CO2 稅適用於大陸架石油活動產生的排放。該稅按生產的每升石油和天然氣液體,以及燃燒的每標準立方米氣體收取,或以其他方式發出。然而,這種碳稅是石油生產的可抵稅營運成本。2013 年,碳稅稅率翻了一番,達到每升/標準立方米礦物油和天然氣 0.96 挪威克朗。截至 2016 年,匯率增加到 1,02 挪威克朗。挪威環境部將 CO2 稅描述為減少排放的最重要工具。
愛爾蘭
2004 年,經過政策審查,愛爾蘭政府拒絕了碳稅選項。2007 年,Fianna Fáil -綠黨聯合政府成立,並承諾重新考慮此事。2010 年,該國開始徵收碳稅,每噸 CO2 排放15 歐元(約每噸 20 美元)。
該稅適用於煤油、標記瓦斯油、液化石油氣、燃料油和天然氣。該稅不適用於電力,因為電力成本已包含在單一電力市場(SEM) 的訂價中。同樣,如果天然氣用戶能夠證明,他們正在使用天然氣來「發電、化學還原或電解或冶金過程」,則他們也可以豁免。環境保護署頒發的溫室氣體排放許可證,涵蓋的天然氣可享受部分減免。此類氣體將按照歐盟能源稅指令中,規定的最低稅率徵稅,即每兆瓦時 0.54 歐元的總熱值。」純生物燃料也免稅。經濟和社會研究所 (ESRI) 估計,每個家庭每週的成本在 2 到 3 歐元之間:中央統計局的一項調查報告稱,2007 年愛爾蘭的平均可支配收入接近 48,000 歐元。
激進組織 Active Retirement Ireland 提議,在燃料津貼目前涵蓋的 30 週內,每週提供 4 歐元的養老金領取者津貼,並將家庭取暖油納入家庭福利計劃。
稅收由公司支付。第一個會計期間的付款應於 2010 年 7 月到期。詐欺性違規將被處以監禁或罰款。
非政府組織 Irish Rural Link 指出,根據 ESRI 的說法,碳稅將對農村家庭造成更大的壓力。他們聲稱,其他國家已經證明,只有當碳稅是包括減少其他稅收在內的綜合方案的一部分時,它才能成功。
愛爾蘭綠黨/Fianna Fáil 聯合政府,在 2010 年預算中引入了碳稅,稅率為 15 歐元/噸 CO2 。它適用於車用汽油和柴油以及家用取暖油(柴油)。
2011 年,Fine Gael 和工黨聯合政府,將稅收提高到 20 歐元/噸。農民獲得稅收減免。
瑞典
1991 年 1 月,瑞典對使用的石油、煤炭、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汽油和航空燃料的使用徵收每 1000 公斤 250 瑞典克朗(當時為 40 美元,或按現行匯率計算為 27 歐元)的 CO2 稅在國內旅遊。工業用戶支付一半的稅率(1993 年至 1997 年間,25%),商業園藝、採礦、製造、紙漿和造紙等首選行業完全免稅。因此,該稅僅涵蓋瑞典約 40% 的碳排放量。1997 年,費率提高到 365 瑞典克朗(60 美元),2007 年提高到 930 瑞典克朗。
根據 2019 年的一項研究,該稅有助於大幅減少瑞典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瑞典自然保護協會氣候變化專家 Emma Lindberg,和隆德大學教授 Thomas Johansson 也認為,該稅收促進了從碳氫化合物燃料,向生物質燃料的重大轉變。林德伯格說:「這是引導社會轉向氣候友好型解決方案的一個主要原因。它使污染變得更加昂貴,並使人們專注於尋找節能解決方案。」
瑞士
2008 年 1 月,瑞士對所有碳氫燃料徵收 CO2 激勵稅,除非用於能源。[需要澄清]汽油和柴油燃料不受影響。這是一種激勵稅,因為它目的在促進碳氫化合物燃料的經濟使用。稅收為每噸 CO2 瑞士法郎,相當於每升取暖油 0.03 瑞士法郎(每加侖 0.108 美元)和每立方米天然氣 0.025 瑞士法郎(每立方米0.024美元)。瑞士更願意依靠自願行動和措施來減少排放。如果自願措施被證明是不充分的,則法律規定徵收 CO2 稅。2005 年,聯邦政府決定需要採取額外措施來履行京都議定書的承諾,即在 2008 年至 2012 年期間將排放量減少 8%,低於 1990 年的水平。2007 年,瑞士聯邦委員會批准了 CO2 稅,於 2008 年生效。2010 年,最高稅率為每噸 CO2 36 瑞士法郎(每噸 CO2 34.20 美元)。
公司可以透過參與自願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減排目標的排放交易來逃避稅收。排放配額免費提供給公司,並且每年排放配額等於公司額外排放的CO2 量必須由公司上繳。允許公司出售或交易多餘的許可證。但是,如果公司未能提供足夠的配額,則必須為自獲得豁免後排放的每噸追溯繳納稅款。截至 2009 年,約有 400 家公司在該計劃下營運。2008 年和 2009 年,這些公司向瑞士政府返還了足夠的信用額度,以彌補其 CO2 排放量。這些公司排放了大約 260 萬噸,遠低於 310 萬噸。瑞士發放瞭如此多的排放許可,以至於交易的排放許可寥寥無幾。
稅收是收入中性的,因為收入被重新分配給公司和瑞士民眾。例如,如果人口承擔了 60% 的稅收負擔,則將獲得 60% 的退稅。收入重新分配給所有支付者,除了那些通過限額與交易計劃免除稅收的人。收入按工資比例分配給公司。居民繳納的稅收收入被平均分配給所有居民。2009 年 6 月,瑞士議會將大約三分之一的碳稅收入,分配給一項為期 10 年的建設計劃。該計劃促進建築翻新、可再生能源、廢熱再利用和建築工程。
2008 年至 2010 年的稅收收入,在 2010 年分配。2008 年,稅收增加了約 2.2 億瑞士法郎(2.09 億美元)的收入。截至 2010 年 6 月 16 日,共有約 3.6 億瑞士法郎(3.42 億美元)可供分配。2010 年的收入約為 6.3 億瑞士法郎(5.98 億美元)。2 億瑞士法郎(1.9 億美元)將用於建設項目,而剩餘的 4.3 億瑞士法郎(4.09 億美元)將重新分配給居民。國際能源署讚揚瑞士稅收的設計,稅收收入將作為「健全的財政做法」進行循環利用。
自 2005 年以來,瑞士的運輸燃料一直被徵收氣候美分倡議附加費 —— 汽油和柴油每升 0.015 瑞士法郎的附加費(每加侖 0.038 美元)。然而,如果減排效果不理想,該附加費將透過對運輸燃料徵收的 CO2 稅進行補充。在 2007 年的審查中,IEA 建議瑞士對運輸燃料徵收 CO2 稅或增加氣候美分附加費,以更好地平衡實現跨部門減排目標的成本。
英國
英國目前沒有碳稅。相反,多年來已經實施了各種燃油稅和能源稅,例如燃油稅自動扶梯(1993 年)和氣候變化稅(2001 年)。英國在離開歐盟之前也是歐盟排放交易計劃的成員。此後,它實施了自己的碳交易計劃。
哥斯達黎加
1997 年,哥斯達黎加對碳氫燃料徵收 3.5% 的碳稅。部分收益用於「支付環境服務費用」(PSA)計劃,該計劃鼓勵業主實施永續發展和森林保護。哥斯達黎加大約 11% 的國土受到該計劃的保護。該計劃現在每年向大約 8,000 名業主支付大約 1500 萬美元。
加拿大
主條目: 碳價格(加拿大)
在 2008 年加拿大聯邦大選中,自由黨領袖斯蒂芬·迪翁 ( Stéphane Dion )提出的被稱為「綠色轉變」的碳稅成為中心議題。這將是收入中性的,平衡增加的碳稅和退稅。然而,事實證明它不受歡迎,並導致自由黨的失敗,獲得了自聯邦以來最低的選票比例。保守黨贏得了選舉,承諾「制訂和實施北美的溫室氣體和空氣污染總量控制和交易系統,實施時間為 2012 年至 2015 年」。
2018 年,加拿大從 2019 年開始實施收入中性碳稅,履行了總理賈斯汀·特魯多的競選承諾。《溫室氣體污染訂價法》僅適用於沒有充分碳訂價的省份。
截至 2020 年 9 月,加拿大 13 個省和地區中有 7 個使用聯邦碳稅,而 3 個已經制定了自己的碳稅計劃。
2020 年 12 月,聯邦政府發布了一項更新計劃,將碳訂價每年每噸增加 15 加元,到 2025 年達到每噸 95 加元,到 2030 年達到每噸 170 加元。
魁北克
主條目: 魁北克碳稅
魁北克成為第一個引入碳稅的省份。該稅將從 2007 年 10 月 1 日開始對能源生產商徵收,所得收入將用於能源效率計劃。汽油的稅率為每升 0.008 加元,或每噸二氧化碳約 3.50 加元相等的。
不列顛哥倫比亞省
主條目: 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碳稅
2008 年 2 月 19 日,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宣佈打算從 2008 年 7 月 1 日開始對每噸二氧化碳當量(CO2 e) 排放量(每升汽油 2.41 美分)徵收 10 加元的碳稅,這是北美第一個實施此類碳稅的司法管轄區。一種稅。稅收將增加至 2012 年,最終價格達到每噸 30 美元(泵為每升 7.2 美分)。透過相應地減少公司稅和所得稅,稅收將是收入中性的。政府將在三年內減少 4.81 億美元的其他稅收。2010 年 1 月,碳稅適用於生物柴油。在稅收生效之前,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政府從預期收入中,向所有居民發出「退稅支票」。2013 年 1 月,該稅款每年徵收約 10 億美元,並已獲得退稅。
稅收基於以下原則:
- 所有收入都通過減稅回收 —— 要求政府展示如何透過減稅,將所有碳稅收入返還給納稅人。
- 稅率逐漸提高 —— 讓個人和企業有時間進行調整,並尊重在稅收公告之前做出的決定。
- 保護低收入個人和家庭 —— 可退還的低收入氣候行動稅收抵免,有助於抵消低收入個人和家庭繳納的稅款。
- 基礎廣泛 —— 幾乎所有燃料燃燒產生的排放都被徵稅,除了與其他氣候行動整合所需的排放外,沒有任何豁免。
- 稅收本身無法達到 BC 省的減排目標。
許多加拿大人得出結論,碳稅總體上使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的經濟受益,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它的收入中性特徵降低了個人所得稅。然而,一些行業大聲抱怨稅收傷害了他們,尤其是水泥製造商和農民。然而,這項稅收在美國和其他地方,引起了那些尋求在不損害經濟成長的情況下,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經濟有效方式的人們的關注。
阿爾伯塔
2007 年 7 月,阿爾伯塔省頒布了指定的氣體排放者法規,阿爾塔省。註冊。139/2007,(SGER)。該稅要求每年排放超過 100,000 噸溫室氣體,且未將其每桶 CO2 排放量減少 12%,或購買補償的公司繳納 15 美元/噸的稅款。2016 年 1 月,大型排放國所需的貢獻增加到 20 美元/噸。石油公司和燃煤電廠的稅收大幅下降。其目的是鼓勵公司,在培育新技術的同時降低排放。該計劃僅涵蓋最大的排放者,它們產生了阿爾伯塔省 70% 的排放量。批評者指責最小的能源生產商通常對排放和污染最隨意。目前碳稅為每噸 20 美元。由於阿爾伯塔省的經濟依賴於石油開採,因此大多數阿爾伯塔省人反對在全國徵收碳稅。阿爾伯塔省還反對全國總量控制和交易制度。地方稅將收益保留在阿爾伯塔省。
2015 年 11 月 23 日,阿爾伯塔省政府宣佈了一項,類似於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的碳稅計劃,該計劃將適用於整個經濟體。所有企業和居民都根據等效排放量納稅,包括燃燒木材和生物燃料。該稅於 2017 年以每噸 20 美元的價格生效。
2019 年 6 月 4 日頒布了一項碳稅廢除法案。
美國
美國曾多次提議徵收國家碳稅,但從未頒布。例如,2018 年 7 月 23 日,代表 Carlos Curbelo (R-FL) 介紹了 HR 6463,「市場選擇法案」,這是一項碳稅提案,其中收入用於支持美國的基礎設施和環境解決方案。該法案已在眾議院提出,但並未成為法律。
許多組織目前正在推進國家碳稅提案。為瞭解決保守派對碳稅會擴大政府規模和增加生活成本的擔憂,最近的提議圍繞著收入中立。公民氣候遊說團體(CCL)、republicEn (前身為 E&EI)、氣候領導委員會(CLC) 和美國碳紅利 (AFCD) 支持通過邊界調整徵收收入中性碳稅。後兩個組織倡導稱為貝克-舒爾茨碳紅利計劃的特定框架,該計劃自 2017 年宣佈以來,已獲得全國兩黨支持。核心原則是逐步提高碳稅,其中所有收入都作為對美國人民的平等紅利而退還。該計劃由共和黨元老政治家詹姆斯·貝克和喬治·舒爾茨共同撰寫(並以他們的名字命名)。它還得到了微軟、百事可樂、First Solar、美國風能協會、埃克森美孚、英國石油公司和通用汽車等公司的支持。
加利福尼亞
2006 年,加利福尼亞州通過了 AB-32(2006 年全球變暖解決方案法案),要求加利福尼亞州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為實施 AB-32,加州空氣資源委員會提議徵收碳稅,但並未實施。
2008 年 5 月,覆蓋舊金山灣區 9 個縣的灣區空氣品質管理區通過了對每噸 CO2 4.4 美分的企業徵收的碳稅。
科羅拉多州
2006 年 11 月,科羅拉多州博爾德的選民,通過了所謂的第一個市政碳稅。它包括扣除使用可再生能源電力(主要是 Xcel 的 WindSource 計劃)的電力消耗。其目標是到 2012 年將其排放量比 1990 年的水準減少 7%。稅收由 Xcel Energy 徵收,並直接交給市環境事務辦公室,以資助減少排放的計劃。
博爾德的氣候行動計劃 (CAP) 稅預計,將在 2010 年籌集 160 萬美元。為了實現 CAP 目標,選民在 2009 年將該稅提高到了最高允許稅率。自 2017 年起,稅率為住宅用戶 0.0049 美元/千瓦時(平均每年 21 美元),商業用戶0.0009 美元/千瓦時(平均每年 94 美元),以及工業 0.0003 美元/千瓦時(平均每年 9,600 美元)。隨著節約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擴大,稅收收入預計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減少。該稅於 2012 年 11 月 6 日由選民更新。
截至 2015 年,據估計,博爾德碳稅每年可減少超過 10 萬噸的碳排放,並提供 180 萬美元的收入。這筆收入投資於自行車道、節能解決方案、回扣和社區計劃。附加費普遍受到歡迎。
馬里蘭
2010 年 5 月,馬里蘭州蒙哥馬利縣通過了全國首個縣級碳稅。立法要求每年排放超過 100 萬噸二氧化碳的任何固定源排放的每噸 CO2 支付 5 美元。符合標準的唯一排放源是 Mirant Corporation 擁有的 850 兆瓦燃煤發電廠。預計該稅收將為該縣籌集1000 萬至1500 萬美元,該縣面臨近10 億美元的預算缺口。該法律將一半的稅收收入,用於縣居民的低息貸款,以投資於住宅能源效率。該縣的能源供應商在拍賣中購買其能源,要求工廠所有者以市場價值出售其能源,以防止能源成本的任何增加。2010 年 6 月,Mirant 起訴該縣停止徵稅。2011 年 6 月,聯邦上訴法院裁定,稅收是「出於監管或懲罰目的」徵收的費用,而不是稅收,因此可以在法庭上提出質疑。縣議會於 2012 年 7 月廢除了該費用。
碳內部價格
許多公司計算「內部碳價格」。公司使用這個內部價格來評估未來項目的風險,並將其納入其投資決策。當公司 a) 排放大量 CO2 和 b) 項目更遠的未來時,公司通常會評估更高的內部價格。石油公司的資產(工廠、煉油廠)壽命長,可能會受到未來能源政策的影響。
不同公司的內部碳價格
支持
經濟學家和氣候科學家
格雷格·曼昆(Greg Mankiw),喬治·W ·布什政府經濟顧問委員會主席、米特·羅姆尼 2012 年總統競選的經濟顧問和哈佛大學經濟學教授,自 1985 年以來一直主張增加碳/石油稅至少從 1999 年開始。2006年,他創立了倡導庇古稅的經濟學家庇古俱樂部,其中包括碳稅。該俱樂部的宣言稱「[h]更高的汽油稅,也許是更廣泛的碳稅的一部分,將是解決環境問題的最直接和侵入性最小的政策。」
1979 年,經濟學家米爾頓弗里德曼,在接受菲爾多納休秀採訪時,表示支持生態稅,他說:「……[處理污染] 的最佳方法是對汽車排放的污染物的成本徵稅。並激勵汽車製造商和消費者減少污染。」在《自由選擇》(1980 年)中,弗里德曼重申了他對生態稅的支持,尤其是與增加的環境監管相比, 指出「保護環境和避免過度污染是現實問題,政府在這些問題上可以發揮重要作用。...... 大多數經濟學家都認為,控制污染的方法比目前的方法好得多,具體的監管和監管是透過徵收排污費來引入市場紀律。」
2001 年,環境科學家、世界觀察研究所創始人、地球政策研究所創始人兼總裁萊斯特布朗概述了一個詳細的「稅收轉移」結構,不會導致整體更高的稅收水準:「這意味著減少所得稅和抵消他們對環境破壞性活動徵稅,例如碳排放、有毒廢物的產生、原始原材料的使用、不可再填充的飲料容器的使用、汞排放、垃圾的產生、殺蟲劑的使用,和使用一次性產品 …… 應該透過徵稅來阻止的活動。」
前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主席保羅沃爾克建議(2007 年 2 月 6 日)「例如,對石油徵稅比等待市場推高油價更為明智。徵稅會給政府‘一些槓桿你可以用於其他事情。' 」,支持碳稅。
美國太空總署氣候學家詹姆斯·E·漢森 ( James E. Hansen ) 支持徵收碳稅。
Citizens'Climate Lobby 倡導碳稅立法(特別是累進費用和股息模式)。該組織在美國、加拿大,和包括孟加拉國和瑞典在內的其他幾個國家,擁有約 165 個分會。[238]
西北大學社會學家莫妮卡·普拉薩德( Monica Prasad )於 2008 年,在《紐約時報》上撰文談到丹麥的碳稅。普拉薩德認為,丹麥成功的一個關鍵因素,是收入補貼企業轉向可再生能源。
根據經濟學家勞拉·德安德里亞·泰森的說法,「碳稅的美妙之處在於它以市場為基礎的簡單性。自亞當·斯密以來的經濟學家一直堅持認為,價格是迄今為止指導生產者和消費者決策的最有效方式。碳排放已經就其對地球氣候的有害影響而言,「未訂價」的社會成本。對碳徵稅將反映這些成本,並發出強有力的價格信號,從而阻止碳排放。」
美國企業研究所、環境經濟學家 Jack Pezzey、經濟學家 Jeffrey Sachs(哥倫比亞大學地球研究所所長)、耶魯大學經濟學家 William Nordhaus 支持碳稅。
2019 年 1 月,經濟學家在《華爾街日報》上發表聲明,呼籲徵收碳稅,稱其為「以必要的規模和速度減少碳排放的最具成本效益的槓桿」。2021 年 10 月,該聲明已由 3600 多名美國經濟學家簽署,其中包括 28 位諾貝爾獎獲得者。
其他
- 美國前副總統阿爾·戈爾在他的著作《平衡中的地球》中支持徵收碳稅。
- 前眾議員 Bob Inglis (R-South Carolina) 領導喬治梅森大學的能源和企業倡議,並支持徵收碳稅。
- 塞拉俱樂部前執行董事卡爾·波普( Carl Pope )支持對總量控制與交易徵收碳稅,因為雇主將確切知道他們的排放成本,並且因為總量控制與交易(具有祖父許可證)獎勵那些排放量最高的人。
- 2008 年,時任埃克森美孚公司首席執行官的雷克斯·蒂勒森 ( Rex Tillerson ) 表示,與總量控制和交易計劃相比,碳稅是「一種更直接、更透明和更有效的方法」 ,他說,「不可避免地會引入不必要的成本和複雜性」。他說,他希望碳稅的收入,可以用來降低其他稅收。
- 2016 年,在華盛頓州,塞拉俱樂部、華盛頓環境委員會、氣候解決方案和就業與清潔能源聯盟反對,對化石燃料徵收每噸 25 美元的擬議稅,認為該法案將破壞州財政。2018 年,他們與許多其他環保組織一起支持在該州徵收每噸 15 美元的稅,部分原因是所得款項將資助該州遠離化石燃料的項目。
- 2015 年,BG 集團、BP、埃尼、荷蘭皇家殼牌、挪威國家石油公司和道達爾向 UNFCCC 發出公開信,呼籲碳訂價並最終將其與全球體系聯繫起來。
-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2019 年的一份報告稱,「到 2030 年,每噸 75 美元的全球稅可能會將地球的變暖限制在 攝氏 2 度。」
- 支持碳稅的 CEO 包括 Fred Smith ( FedEx );詹姆斯·歐文斯(卡特彼勒),保羅·安德森(杜克能源),埃隆·馬斯克(特斯拉和SpaceX)。
- 公司包括聯合利華和雀巢
備擇方案
截至 2015 年,發展中國家的碳排放量佔 63%。各種障礙[259]阻礙了發展中國家採取減緩碳排放的計劃,包括徵收碳稅。發展中國家通常優先考慮經濟增長而不是降低排放。多個國家正在開發核電作為一種零排放能源。
風能和太陽能是化石燃料的其他替代品。風力渦輪機是一種可持續的可再生能源。
排放交易
另見: 碳排放交易
上限和交易是另一種方法。排放水準受到限制,排放許可在排放者之間進行交易。許可證可以通過政府拍賣或根據現有排放(祖父)免費提供。拍賣籌集的收入,可用於減少其他稅收或資助政府項目。變化包括為許可證設置價格下限和/或價格上限。碳稅可以與交易相結合。
具有祖父許可證的上限可以具有效率優勢,因為它適用於所有行業。總量控制和交易為所有邊際生產者,減少排放提供了平等的激勵。與對某些行業免稅或降低稅率的稅收相比,這是一個優勢。
碳稅和交易系統都目的在透過制訂 CO2 排放價格來減少排放。在沒有不確定性的情況下,這兩個系統都將導致 CO2 的有效市場數量和價格。當無法準確計算對環境造成的損害,以及因此對每單位 CO2 徵收的適當稅款時,許可製度可能更為有利。在企業減少 CO2 的成本不確定的情況下,稅收是可取的。
許可證系統調節總排放量。在實踐中,限額通常設置得如此之高,以至於許可證價格並不顯著。在歐盟排放交易系統的第一階段,公司在不購買任何額外許可證的情況下,將其排放量減少到分配的數量。兩年後,這使許可證價格幾乎為零,使系統崩潰並需要最終出現在 EUETS 第 3 階段的改革。
當允許混合系統時,碳稅和許可系統之間的區別可能會變得模糊。混合型對價格變動設置了限制,可能會軟化上限。當價格過高時,發證機構會以該價格發放額外的許可證。當排放量如此之低以至於沒有人需要購買許可證時,可能會違反價格底線。經濟學家吉爾伯特·梅特卡夫(Gilbert Metcalf)提出了這樣一個系統,即排放保證機制,該想法原則上已被氣候領導委員會採納。
意見
2018 年對主要經濟學家的一項調查發現,58% 的受訪經濟學家同意「碳稅是實施氣候政策,比限額與交易更好的方式」的說法,31% 的受訪者表示他們沒有意見或認為這是不確定,但沒有一個受訪者不同意。
在一項回顧性研究中,Fisher 等人。得出的結論是,在國際配額(上限)制度或國際碳稅之間,進行選擇仍然模稜兩可。盧等人。(2012) 比較了行業層面的碳稅、排放交易和命令控制監管,得出結論認為,在不影響工業生產的情況下,基於市場的機制在實現排放目標方面,比排放標準表現得更好。
詹姆斯·E·漢森在《我的孫子們的風暴》和給當時的總統巴拉克·奧巴馬的一封公開信中指出,排放交易只會為銀行和對沖基金賺錢,並允許主要碳排放行業「一切照舊」。
也可以看看
- 4 度及以上國際氣候大會
- 全球變暖經濟學
- 上限和分享
- 碳信用
- 碳補償
- 擁塞訂價
- 減排貨幣制度
- 環境經濟學
- 航空的環境影響
- 過度活動(旅行)
- 垃圾填埋場稅收抵免計劃(在英國)
- 肉類稅
- 庇古俱樂部
- 污染者付費原則
- 稅收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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